湖北检方公布打击涉疫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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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3月6日讯(记者刘利鹏通讯员鄂检宣)记者今日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涉疫情犯罪案件,在办案中坚守法治原则,准确适用法律,为打赢疫情防控战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截至3月4日,我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涉疫情刑事案件件人,其中批准逮捕39件45人,起诉26件31人,法院已判决20件24人。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该院筛选了九个案例作为第二批典型案例,并予以发布。

一、严厉惩治妨害公务犯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需要把握:一是关于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因此,对于符合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三类人员的,均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务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妨害公务人员实施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检察机关办理这类因抗拒管控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既要依法从严惩治暴力抗拒、严重破坏防疫秩序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在化解矛盾、消弭对立、促进和谐等方面的制度优势。通过教育和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助于促使其如实供述、完善证据,有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提高证据质量和诉讼效率。

案例一:大冶田某甲、田某乙妨害公务案。年1月25日至1月26日,大冶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先后下达命令,禁止一切群体性集体活动,要求村、社区麻将室一律进行关闭。被告人田某甲违反规定,春节期间在大冶罗桥经营麻将室聚集村民打牌,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制止未果。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甲与被告人田某乙等十余人在麻将室聚集打牌,且多人未佩戴口罩,群众发现后报案至大冶市公安局罗桥派出所,该所副所长带领六名协警赶至现场处置,告知疫情防控期间禁止经营麻将室及人员聚集的规定,关停麻将室,并对十余名参赌及围观人员进行驱散。期间,被告人田某乙以其孙子被吓哭为由,指责、拉扯、拦阻出警人员,被协警陆某某制止。被告人田某甲见状上前拉扯陆某某衣领,再次被出警人员制止,田某甲随即称警察打人,并与被告人田某乙及围观群众对出警人员进行围阻,围阻过程中,被告人田某甲手持砖头将陆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陆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月28日,大冶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对田某甲、田某乙刑事拘留。当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建议。2月14日,大冶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远程提审,同时邀请值班律师到该院的远程讯问室见证,田某甲、田某乙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2月16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2月20日,大冶市人民法院远程庭审该案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随县周某妨害公务案。年2月13日,根据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该县小林镇八角楼村与大坡岭村联合在八角楼村卫生室门口设置两村防疫执勤点。大坡岭村书记后某忠、八角楼村志愿者后某明等人在该执勤点执勤。当日16时左右,被告人周某经过该防疫执勤点时,执意要从封闭的道路过去,后某忠等人劝阻,让其从旁边小道通行,周某不听劝告,骑电动车冲撞铁拦杆。后某明拿出手机称要拍照、报警,周某上前将后某明的手机夺下摔在地上,并与后某明推搡。后某忠前去劝解,周某又上前殴打后某忠,并捡起一个空啤酒瓶子砸向后某忠面部,导致后某忠面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年2月14日,随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提出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搜集村干部配合疫情防控相关文书及随县涉疫情防控相关通知、规定等指导意见,在确保案卷文书齐全、规范的前提下快速侦查,尽快提请批准逮捕。当日下午5时许,公安机关将本案提请批准逮捕。2月15日上午,随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当日下午,随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并及时联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周某在值班律师在场且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当日,该案起诉至随县人民法院。2月17日上午,随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系统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

二、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疫情发生以来,不少犯罪嫌疑人利用人民群众迫切需求口罩的心理,编造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在百万以上,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已发诈骗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将赃款用于网络赌博进行挥霍,无法退还被害人,影响特别恶劣。对于此种诈骗行为,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案例三:天门谢某某诈骗案。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N95口罩等医用物资匮乏,谢某某在自己根本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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