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娟行政允诺案件的司法审查与裁判

摘要:行政允诺是近年来应运于公共行政范式转化进程中的制度设立,秉承着契合柔性行政的发展需求、提高行政效率的手段需求、吸收公民参与的渠道需求,而不断被政府公权力机关所采用。本文以行政允诺这一独立的行政行为为研究范本,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渊源映射于行政允诺行为的理论证成与实践反思,亦问亦答地就行政允诺案件司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进行阐释,即法院在审查行政允诺时应采以何种限度的审查、在支持原告诉请的前提下应笼统判决履行义务还是具体量化给付金额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年1月14日发布的《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号)即将行政允诺作为一类单独的诉讼案由,与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并行列入其中,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54号)再次明确要积极受理行政允诺等新型行政诉讼案件。

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存在于裁判过程中,而且存在于司法的整个过程。行政允诺本身的理论薄弱,其在面临司法裁判时凸显的问题较多。本文通过挖掘分析行政允诺的应有的理论价值,结合已有的诉讼实践,分析行政允诺在司法审查及裁判时面临的理论困境。

一、审查的路径依赖:深入到何种程度的审查

(一)已有的司法实践:以22号、56号行政审判指导案例为例

1.22号案例:黄银友、张希明诉湖北省大治市人民政府、大治市保安镇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

本案中原告、被告的纠纷系因《大冶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中关于“凡从市外引进合作、合资、独资项目者,引进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八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规定而引发,原告以已完成规定要求的引资为由要求被告支付中介奖。被告以原告并非完成上述规定所述的中介引资任务等理由加以抗辩。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上述争议焦点,着重就原告是否实施中介行为及其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作用进行裁判。

2.56号案例:张炽脉、裘爱玲诉绍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资奖励行政职责案

本案中原告、被告的纠纷系因《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外(内)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规定通知》关于“对直接介绍外(内)商投资者来绍兴市区投资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有关个人,按外(内)商投资项目实际到位金额的3‰给予奖励”的规定而引发,相较于22号案例,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更细化为招商引资过程中奖励基数的认定,且由于引进方与其他主体发生了一系列的股权转让行为,造成双方对规定中“投资项目实际投资到位金额”的理解存在分歧。

3.小结

两则案例均是因政府未兑现招商引资奖励而引起的诉讼,但通过仔细分析其裁判文书,可以看出该类案件的审理兼具行政化与民事化的色彩,一方面强化对行政允诺行为本身合法性的审查,并兼顾考量行政合理性的问题,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合理性、可行性。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内嵌有对某些具备民商事法律要素的事实的查明与认定,以及对民商事法律规则的类推适用,如上述第22号案例中,如撇开被告具有行政主体特性这一层意思,双方的争议焦点则在于对原告是否完成引资居间任务。第56号案例中,又涉及到对项目实际到位资本的考查。并且该些要件事实的判定对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行政允诺案件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在行政诉讼的外在形式下的进行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

(二)审查的困惑与难点

从查阅的已有案例资料来看,每一起行政允诺案例的审理均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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