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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案例附后),该批典型案例共涉及妨害公务犯罪、诈骗犯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五个类别。
据了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作为防控工作的主战场,湖北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省委部署要求,依法及时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以实际行动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截至3月6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涉疫情刑事案件件人,其中批准逮捕39件46人,起诉31件35人,法院已判决21件25人。
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利于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同时,该批案例发布有利于指导下级检察机关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依法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推动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开展。
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严厉惩治妨害公务犯罪
案例一:大冶田某甲、田某乙妨害公务案。年1月25日至1月26日,大冶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先后下达命令,禁止一切群体性集体活动,要求村、社区麻将室一律进行关闭。被告人田某甲违反规定,春节期间在大冶罗桥经营麻将室聚集村民打牌,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制止未果。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甲与被告人田某乙等十余人在麻将室聚集打牌,且多人未佩戴口罩,群众发现后报案至大冶市公安局罗桥派出所,该所副所长带领六名协警赶至现场处置,告知疫情防控期间禁止经营麻将室及人员聚集的规定,关停麻将室,并对十余名参赌及围观人员进行驱散。期间,被告人田某乙以其孙子被吓哭为由,指责、拉扯、拦阻出警人员,被协警陆某某制止。被告人田某甲见状上前拉扯陆某某衣领,再次被出警人员制止,田某甲随即称警察打人,并与被告人田某乙及围观群众对出警人员进行围阻,围阻过程中,被告人田某甲手持砖头将陆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陆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月28日,大冶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对田某甲、田某乙刑事拘留。当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建议。2月14日,大冶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远程提审,同时邀请值班律师到该院的远程讯问室见证,田某甲、田某乙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2月16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2月20日,大冶市人民法院远程庭审该案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随县周某妨害公务案。年2月13日,根据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该县小林镇八角楼村与大坡岭村联合在八角楼村卫生室门口设置两村防疫执勤点。大坡岭村书记后某忠、八角楼村志愿者后某明等人在该执勤点执勤。当日16时左右,被告人周某经过该防疫执勤点时,执意要从封闭的道路过去,后某忠等人劝阻,让其从旁边小道通行,周某不听劝告,骑电动车冲撞铁拦杆。后某明拿出手机称要拍照、报警,周某上前将后某明的手机夺下摔在地上,并与后某明推搡。后某忠前去劝解,周某又上前殴打后某忠,并捡起一个空啤酒瓶子砸向后某忠面部,导致后某忠面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年2月14日,随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提出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搜集村干部配合疫情防控相关文书及随县涉疫情防控相关通知、规定等指导意见,在确保案卷文书齐全、规范的前提下快速侦查,尽快提请批准逮捕。当日下午5时许,公安机关将本案提请批准逮捕。2月15日上午,随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当日下午,随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并及时联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周某在值班律师在场且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当日,该案起诉至随县人民法院。2月17日上午,随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系统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
二、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案例三:天门谢某某诈骗案。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N95口罩等医用物资匮乏,谢某某在自己根本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