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法院以案说法阿里巴巴平台约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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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在阿里巴巴服务平台上注册的用户间产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用户在注册时与阿里巴巴平台约定协议管辖条款是否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对发生纠纷的平台用户具有约束力?

对于移送管辖案件,接受案件的法院首先应对移送是否正确进行审查,本案是网络购物合同,应按网络购物合同的管辖规定进行审查,如果移送错误,应层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裁判要旨

本案依据层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当事人经阿里巴巴平台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当初定成为阿里巴巴会员时与阿里巴巴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条款来确定约定发生时的管辖法院,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吉林省某参葺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于年6月14日,在阿里巴巴ID:吉林省某参葺有限公司的网店购买了《鹿之道》合酒等共12套共.00元价格付款并成交,原告以被告违法销售假冒保健酒、欺诈误导消费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货款.00元并且赔偿购物款的10倍损失等共计.00元并要求判决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锐诉被告吉林省鹿之道参葺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有限公司均在阿里巴巴购物平台上注册账户,注册帐户时阿里巴巴的网络购物平台上会显示《阿里巴巴服务条款》,该条款首部以独立的提示条款提示注册人“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该条款第十四条为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其中管辖内容为“因本协议或阿里巴巴服务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由阿里巴巴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提示重点阅读条款以粗体下划线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原告李锐、被告吉林省鹿之道参葺有限公司阅读后选择同意并分别注册了阿里巴巴帐户,故对该管辖应认定为有效,对已经注册的原告李锐、被告吉林省鹿之道参葺有限公司均有约束力。根据该管辖协议约定,本案应由被告吉林省鹿之道参葺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于年9月25日作出()鄂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双阳法院管辖。

我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和被告吉林省某参葺有限公司虽均在阿里巴巴的网络购物平台上注册了帐号,且《阿里巴巴服务条款》第十四条约定“因本协议或阿里巴巴服务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由阿里巴巴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此条款仅仅对阿里巴巴服务平台和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具有约束力,约束阿里巴巴服务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帐户注册与使用、服务及规范、费用、责任限制、用户信息的保护及授权范围、违约处理措施、协议终止等内容,但对同样在阿里巴巴服务平台上注册的用户之间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力。而且《阿里巴巴服务条款》第五条四款二项规定了用户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五种途径解决纠纷,意味着用户间解决纠纷是可以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的,也意味着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纵观上下文,更进一步表明第十四条并非是对在阿里巴巴服务平台上注册的用户之间解决纠纷的管辖的约定。此案中,在原告起诉被告吉林省某参葺有限公司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时,因涉及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为被告,有约从约,应按《阿里巴巴服务条款》第十四条约定的,应由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时,双阳区法院无管辖权。后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李某和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庭下已达成和解,湖北大冶法院以()鄂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李某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导致本案成了原告李某和被告吉林省某参葺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此时,因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已不是被告,《阿里巴巴服务条款》第十四条的约定已不适用,且原李某、被告吉林省某参葺有限公司间并没有约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李某通过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其提供的订单信息和物流信息显示其收货地是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金山街道四棵还建楼,其合同履行地为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故此时湖北省大冶市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所在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虽然双阳区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也有管辖权,但因湖北省大冶市法院立案在先,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双阳区法院。综上,不应将案件移送到双阳区法院,现将本案报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我院观点并报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妥,遂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最高法民辖84号复函如下: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阿里巴巴服务条款》明确约定,“因本协议或阿里巴巴服务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由阿里巴巴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虽然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不是本案被告,但原告注册后在阿里巴巴购物平台的网上交易行为,视为其接受《阿里巴巴服务条款》中的管辖条款,被告吉林省某参葺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并无明显不当,本案应由长春市双阳区管辖。

争议焦点

阿里巴巴服务条款中的管辖条款是否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普遍适用于在阿里阿里巴巴平台上注册的用户之间的纠纷解决。

裁判要点

第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协议管辖优先;

第二、无协议管辖的,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特殊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按照最高院的批复,阿里巴巴服务条款中的管辖条款突破协议合同相对性,普遍适用于在阿里阿里巴巴平台上注册的用户之间纠纷的解决,其协议管辖的约定符合民诉法第三十四条对于书面协议管辖约定的五个有效地点之一,并且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约定,该管辖条款有效,故优先适用,本院有管辖权。

实务经验总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按照该规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如协议管辖条款有效应向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二、当无约定管辖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特殊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寄语

本案从基层法院层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以复函的形式对此类案件的管辖予以明确,其观点明显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但对于此类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网络购物案件,无论从送达、调解、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角度来说,似乎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予以解决更方便,故对最高院的复函予以认可,并据此予以立案。

供稿人:立案庭朱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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