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厘清rdquo法治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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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法治:良法与善治》(随想集第二辑)作者:王利明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责任编辑:李欣南

图片:师文、李欣南

“依法治国”这个口号现已家喻户晓,然而能真正认识“法治”这个词意义的人却很少,何为“法治”?为何“法治”?这都是人们需要了解的。以及“法治”与“法制”到底有何区别?“法制”是什么?“法治”又是什么?现就由著名的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来为你解答。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口号之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上升为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法治”的概念被宪法正式确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体系和法治中国的总目标之后,法治已成为正式的法律术语。

但是,多年来,法学界就“法制”(lgalsystm)与“法治”(ruloflaw)的区别,曾展开过许多争论,通常称为“刀制”与“水治”的争论,在实践中,“法制”与“法治”这两个术语常常被交替使用。不少人认为,对二者的争论只不过具有语义学上的意义,并不具有多大的现实意义。但事实上,二者在社会治理理念、治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仍有进行区分的必要。对二者的区分涉及法律的地位以及功能等,因此,只有区分这两个概念,才能在此基础上厘清法治的概念。

从字面含义上看,“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侧重描述一个国家或地区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通常指代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制主要从法律规则的层面强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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