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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冶某小学12岁女生在教室打扫卫生时,被教室坠落的吊扇砸伤左眼。日前,黄石市大冶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判令该校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事件回顾
年6月10日上午7时许,大冶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石某琪在教室打扫卫生时,教室吊扇突然坠落,石某琪猝不及防,左眼颞部等处被砸伤。事发后,该班主任尹某通知学生家长,将石某琪先医院、医院治疗,该校垫付医疗费.49元。年6月10日,大冶弘法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石某琪伤后一人护理30天,伤后营养期限为15天,后期门诊复查、面部瘢痕修复费用约元,所花鉴定费元。
此后,石某琪父母多次找校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该校及该校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约3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教室电扇坠落致原告受伤,该校对于其设备设施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未及时采取措施,故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由于该校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元,该校赔偿原告鉴定费元。
法官提醒
组织义务劳动是教育机构一项教育职能,校方在组织义务劳动时,应合理安排劳动强度,并有责任加强线路、电器、仪器等设备设施管理,排除安全隐患,强化安全教育,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法官表示,该事故应引起教育部门高度重视,如果在上课期间吊扇坠落,或电扇在高速运转时坠落,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学校应该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搞好隐患排查整改,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作者:张国庆
原标题:《某小学吊扇坠落砸伤女生左眼法官提醒:学校应强化设备设施管理排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