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区率先出台文件,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要便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要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记者从武汉市民政局获悉,近日新洲区在全市率先出台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范。近年来,新建住宅区按要求落实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区,配建的社区工作服务存在用房面积不够、位置分散、不在布点规划内等问题,不利于社区建设和居民服务需求。近日,经新洲区政府同意,新洲区民政局联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管理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改善社区工作条件,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该区规定,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同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各街镇按照社区布点规划和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标准,通过新建、改造、购买、置换、整合共享等方式,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产权人为所在街镇,应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住宅楼,位于住宅楼内的,应当设置在第一层,有独立出入口。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为2层的,一楼面积不得低于㎡。不得将分散的小微空间累计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原则上应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放在第一期建设,应当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该区还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和各街镇的职责。其中,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并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对拒不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和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由街镇依据移交协议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区民政局及时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各自部门职责依法配合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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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楚天都市报记者王荣海小白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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