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显红江南水乡古镇保护手段方法范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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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水乡古镇保护手段、方法、范围与对象

卞显红博士、教授

杭州商大旅游规划设计院

杭州碧海乡居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院

杭州碧海全域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院

杭州碧海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云帆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全文4.6万字,以江南十大水乡古镇为例,对江南水乡古镇保护的手段、方法、范围与对象进行了详细分析,具有一定的实践参考价值,是历史文化名镇、中国传统村落专家学者、规划设计人员、实践从业人员、古镇村保护与管理机构开展古镇村保护的工具书与重要参考资料。第一部分国际相关宪章关于保护手段与方法的阐述

一、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

(一)《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中的相关规定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对历史文化城镇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规定主要有:

(1)房屋的改进应是保存的基本目标之一。

(2)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

(二)《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中的相关规定

历史文化城镇的历史文化建筑属于文物建筑范畴,《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中对文物建筑的保护、修复与出版进行了相关规定:

保护

1.保护文物建筑,务必要使它传之永久。

2.为社会公益而使用文物建筑,有利于它的保护。但使用时决不可以变动它的平面布局或装饰。只有在这个限度内,才可以考虑和同意由于功能的改变所要求的修正。

3.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任何地方,凡传统的环境还存在,就必须保护。凡是会改变体形关系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变动都是决不允许的。

4.一座文物建筑不可以从它所见证的历史和它所从产生的环境中分离出来。不得整个或局部搬迁文物建筑,除非为保护它而非迁不可,或者因为国家的或国际的十分重大的利益有此要求。

5.文物建筑上的绘画、雕刻或装饰只有在非取下便不能保护它们时才可以取下。

修复

1.修复是一件高度专门化的技术。它的目的是完全保护和再现文物建筑的审美和历史价值,它必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它不能有丝毫臆测。任何一点不可避免的增添部分都必须跟原来的建筑外观明显地区别开来,并且要看得出是当代的东西。不论什么情况下,修复之前和之后都要对文物建筑进行考古的和历史的研究。

2.当传统的技术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利用任何现代的结构和保护技术来加固文物建筑,但这种技术应有充分的科学根据,并经实验证明其有效。

3.各时代加在一座文物建筑上的正当的东西都要尊重,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一座建筑物有各时期叠压的东西时,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允许把被压的底层显示出来,条件是,去掉的东西价值甚小,而显示出来的却有很大的历史、考古和审美价值,而且保存情况良好,还值得显示。负责修复工作的个人不能独自评价所涉及的各部分的重要性和决定去掉什么东西。

4.补足缺失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在同时,又必须使补足的部分跟原来部分明显地区别,防止补足部分使原有的艺术和历史见证失去真实性。

5.不允许有所添加,除非它们不致于损伤建筑物的有关部分、它的传统布局、它的构图的均衡和它跟传统环境的关系。

历史地段

必须把文物建筑所在的地段当作专门注意的对象,要保护它们的整体性,要保证用恰当的方式清理和展示它们。这种地段上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要按前面所说各项原则进行。

出版

一切保护、修复和发掘工作都要有准确的记录,作有分析有讨论的报告,要有插图和照片清理、加固、调整和重新组合成整体的每个步骤,以及工作进行过程中的技术和外形的鉴定,都要写在记录和报告里。记录和报告应当存在一个公共机构的档案里,使研究者都可以读到,最好是公开出版。

(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

1.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对进入古迹应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2.为保护景观和遗址所采取的措施应既是预防性的,又是矫正性的。

3.预防性措施应旨在保护遗址免受可能威胁它们的危险。这些措施尤其应包括对可能损坏景观和遗址的工程和活动进行监督,例如:

(1)建各种公私建筑,其设计应符合建筑本身的某些艺术要求,并且在避免简单模仿某些传统的和独特的形式的同时,应与它将保护的一般环境相协调;

(2)修建道路;

(3)高、低压电线、电力生产和输送工厂和设施、飞机场、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

(4)加油站;

(5)广告招牌以及灯光招牌;

(6)砍伐森林,包括破坏构成景观风貌的树木,尤其是主干道或林荫道两旁成行的树木;

(7)空气和水的污染;

(8)采矿、采石及其废弃物的处理;

(9)喷泉管道、灌溉工程、水坝、隧道、沟渠、治理河流工程等;

(10)宿营地;

(11)废弃物和垃圾以及家庭、商业和工业废物的倾倒。

(四)《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中规定:

(1)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应得到积极保护,使之免受各种损坏,特别是由于不适当的利用、不必要的添建和诸如将会损坏其真实性的错误的或愚蠢的改变而带来的损害,以及由于各种形式的污染而带来的损害。任何修复工程的进行应以科学原则为基础。同样,也应十分注意组成建筑群并赋予各建筑群以自身特征的各个部分之间的联系与对比所产生的和谐与美感。

(2)在导致建筑物的规模和密度大量增加的现代城市化的情况下,历史地区除了遭受直接破坏的危险外,还存在一个真正的危险:新开发的地区会毁坏临近的历史地区的环境和特征。建筑师和城市规划者应谨慎从事,以确保古迹和历史地区的景色不致遭到破坏,并确保历史地区与当代生活和谐一致。

(3)当存在建筑技术和建筑形式的日益普遍化可能造成整个世界的环境单一化的危险时,保护历史地区能对维护和发展每个国家的文化和社会价值作出突出贡献。这也有助于从建筑上丰富世界文化遗产。

(4)应特别注意对新建筑物制订规章并加以控制,以确保该建筑能与历史建筑群的空间结构和环境协调一致。为此,在任何新建项目之前,应对城市的来龙去脉进行分析,其目的不仅在于确定该建筑群的一般特征,而且在于分析其主要特征,如:高度、色彩、材料及造型之间的和谐、建筑物正面和屋顶建造方式的衡量、建筑面积与空间体积之间的关系及其平均比例和位置。特别应注意基址的面积,因为存在着这样一个危险,即基址的任何改动都可能带来整体的变化,均对整体的和谐不利。

(五)《乡土建筑遗产宪章》中的相关规定

乡土建筑遗产维护准则:

(1)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必须由跨学科的专家来执行,同时认识到改变与发展之无法避免,并需要尊重群体已经建立的文化特征。

(2)当代有关乡土建筑、建筑群和聚居地的工程应当尊重建筑及群落的文化价值与传统特色。

(3)乡土遗产很少由单一的建筑物来代表,最好是通过维持与保存每一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群与聚居地。

(4)乡土建筑遗产是构成文化景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二者的关系必频在制订保护措施时予以考虑。

(5)乡土遗产包含的不只是物质形式以及建筑物、结构和空间的组合,也包括对它们使用和理解的方式,以及依附于它们的传统和无形因素。

乡土建筑遗产维护实践指南:

(1)研究与记录。对乡土建筑物实施任何工程必须慎重,且必须先对它的形式和结构进行全面的分析。分析报告必须存放于对公众开放的档案处。

(2)布局、景观与建筑群。对乡土建筑物的改变必须要尊重并维持其布局、它们与物质环境和文化景观的关系、以及各个建筑物之间的关系。

(3)传统营造系统。乡土建筑的传统营造系统与工艺的连续性对于乡土建筑表达形式至关重要,并且对于建筑的修缮与修复极为重要。必须保留、记录这些技术,并通过教育与培训传承下一代工匠与建造者。

(4)材料与构件的替换。针对当代使用需求而对乡土建筑进行的合理改变应当使用那些可以维持建筑原有表达方式、外观、质地,和形式的材料,并保持建筑材料的—致性。

(5)改造。对乡土建筑的改造与再利用,应当在尊重其结构的完整性、特色与形式的基础上,并满足适当的生活水准。对于没有中断过使用的乡土建筑形式,社区的道德规范可以被用作干预的手段。

(6)变化与阶段性修复。应尊重乡土建筑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的变化,这些变化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对乡土建筑进行修缮时,不应苛求其各部分都成为同一个时期的风格。

二、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园林保护:《历史园林保护宪章》中的相关规定

江南水乡古镇中有相当多的名镇拥有园林,如同里、甪直、南浔、木渎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于年5月21日在佛罗伦萨召开会议,起草了一份将以该城市命名的历史园林保护宪章:《历史园林保护宪章(佛罗伦萨宪章)》。

该宪章中的相关规定对江南水乡古镇园林类遗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历史园林的建筑构造包括:其平面和地形;其植物,包括品种、面积、配色、间隔以及各自高度;其结构和装饰特征;其映照天空的水面,死水或活水。历史园林不论是否与某一建筑物相联系,在此情况下它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不能隔绝于其本身的特定环境,不论是城市的还是农村的,亦不论是自然的还是人工的。历史遗址是与一值得纪念的历史事件相联系的特定风景区,例如:主要历史事件、著名神话、一场具有历史意义的战斗或一幅名画的背景。历史园林的保存取决于对其鉴别和编目情况。对它们需要采取几种行动,即维护、保护和修复。关于历史文化园林类遗产的维护、保护和修复的规定主要有:

1.在对历史园林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维护、保护、修复和重建工作中,必须同时处理其所有的构成特征。把各种处理孤立开来将会损坏其整体性。

2.对历史园林不断进行维护至为重要。既然主要物质是植物,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保存园林既要求根据需要予以及时更换,也要求一个长远的定期更换计划(彻底地砍找并重播成熟品种)。

3.定期更换的树木、灌木、植物和花草的种类必须根据各个植物和园艺地区所确定和确认的实践经验加以选择,目的在于确定那些已长成雏形的品种并将它们保存下来。

4.构成历史园林整体组成部分的永久性的或可移动的建筑、雕塑或装饰特征,只有在其保护或修复之必要范围内方可予以移动或替代。任何具有这种危险性质的替代和修复必要根据威尼斯宪章的原则予以实施,并且必须说明任何全部替代的日期。

5.历史园林必须保存在适当的环境之中,任何危及生态平衡的自然环境变化必须加以禁止。所有这些适用于基础设施的任何方面(排水系统、灌溉系统、道路、停车场、栅栏、看守设施以及游客舒畅的环境等)。

6.在未经彻底研究,以确保此项工作能科学地实施,并对该园林以及类似园林进行相关的发掘和资料收集等所有一切事宜之前,不得对某一历史园林进行修复,特别是不得进行重建。在任何实际工作开展之前,任何项目必须根据上述研究进行准备。

7.修复必须尊重有关园林发展演变的各个相继阶段。原则上说,对任何时期均不应厚此薄彼,除非在例外情况下,由于损坏或破坏的程度影响到园林的某些部分,以致决定根据尚存的遗迹或根据确凿的文献证据对其进行重建。为了在设计中体现其重要意义,这种重建工作尤其可在园林内最靠近该建筑物的某些部分进行。

8.虽然任何历史园林都是为观光或散步而设计的,但是其接待量必须限制在其容量所能承受的范围以便其自然构造物和文化信息得以保存。

9.由于历史园林的性质和目的,历史园林是一个有助于人类的交往、宁静和了解自然的安宁之地。它的日常利用概念必须与它在节日时偶尔所起的作用形成反差。因此,为了能使任何这种节日本身用来提高该园林的视觉影响,而不是对其进行滥用或损坏。这种偶尔利用一历史园林的情况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10.虽然历史园林适合于一些安静的日常游戏,但也应毗连历史园林划出适合于生动活泼的游戏和运动的单独地区,以便可以满足民众在这方面的需要,不损害园林和风景的保护。

11.根据季节确定时间的维护和保护工作,以及为了恢复该园林真实性的主要工作应优先于公众利用的需要。对参观历史园林的所有安排必须加以规定,以确保该地区的文化能得以保存。

12.如果一历史园林修有围墙,在对可能导致其气氛变化和影响其保存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检查之前,其围墙不得予以拆除。

13.根据具有资格的专家的建议,采取适当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对历史园林进行鉴别、编目和保护是有关负责当局的任务。这类园林的保护必须规定在土地利用计划的基本框架之中,并且这类规定必须在有关地区性的或当地规划的文件中正式指出。根据具有资格的专家的建议,采取有助于维护、保护和修复以及在必要情况下重建历史园林的财政措施,亦是有关管理部门的任务。

14.历史园林是遗产特征之一,鉴于其性质,它的生存需要受过培训的专家长期不断的精心护理。因此,应该为这种人才,不论是历史学家、建筑学家、环境美化专家、园艺学家还是植物学家提供适当的培训课程。还应注意确保维护或恢复所需之各种植物的定期培植。

15.应通过各种活动激发对历史园林的兴趣。这种活动能够强调历史园林作为遗产一部分的真正价值,并且能够有助于提高对它们的了解和欣赏,即促进科学研究、信息资料的国际交流和传播、出版(包括为一般公众设计的作品)、鼓励公众在适当控制下接近园林以及利用宣传媒介树立对自然和历史遗产需要给予应有的尊重之意识。应建议将最杰出的历史园林列入世界遗产清单。

三、历史文化名镇中文物古迹保护问题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规定:

(1)保护必须按程序进行。所有程序都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专业规则,并且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评估应当置于首要的位置。

(2)研究应当贯穿在保护工作全过程,所有保护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为依据。

(3)保存真实的记录,包括历史的和当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献。保护的每一个程序都应当编制详细的档案。

(4)建立健全独立稳定的工作机制。要依法加强基层文物保管机构的管理职能。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重要的保护程序实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等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规定文物古迹保护程序为:

(1)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原则上所有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

(2)文物调查包括普查、复查和重点调查。一切历史遗迹和有关的文献,以及周边环境都应当列为调查对象。

(3)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的状态和管理的条件,包括对历史记载的分析和对现状的勘察。对新发现的古遗址评估需要进行小规模试掘的,应依法报请批准后才能进行。

(4)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级别,必须以评估结论为依据,依法由各级政府公布。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进行“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以外,还应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文物古迹相关的自然和人文环境。

(5)制订保护规划必须根据评估的结论,首先要确定主要的保护目标和恰当的保护措施。一般规划应包括保护措施、利用功能、展陈方案和管理手段四方面内容,特殊的对象可制订分区、分类等专项规划。各类保护规划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规划都要与当地的总体规划密切结合,并应当依法审批,纳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

(6)实施保护规划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列入规划的保护工程的专项设计,必须符合各类工程的规范,依法审批后才可实施。列入规划的展陈和教育计划,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

(7)定期检查规划的目的是总结规划实施的效果和经验,如发现缺陷或新的情况,可对规划作适当调整。

(8)保护规划和重要的保护工程设计,应当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

(9)日常管理贯穿于保护全过程。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消除隐患,保护文物古迹不受损伤,同时不断提高展陈质量,收集文献档案;并在保护规划获批准以后,确保按照规划实施保护。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规定文物古迹保护原则为:

(1)必须原址保护。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易地保护要依法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2)尽可能减少干预。凡是近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3)定期实施日常保养。日常保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护手段。要制定日常保养制度,定期监测,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轻微的损伤。

(4)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修复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必须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经过处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处理的部分既相协调,又可识别。所有修复的部分都应有详细的记录档案和永久的年代标志。

(5)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独特的传统工艺技术必须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证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才可以使用。

(6)正确把握审美标准。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

(7)必须保护文物环境。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必须要清除影响安全和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

(8)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文物保护单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经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应具备确实依据,经过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建的建筑应有醒目的标志说明。

(9)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有计划的考古发掘,应当尽可能提出发掘中和发掘后可行的保护方案同时报批,获准后同时实施;抢救性的发掘,也应对可能发现的文物提出处置方案。

(10)预防灾害侵袭。要充分估计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订应付突发灾害的周密抢救方案。对于公开开放的建筑和参观场所,应控制参观人数,保证疏散通畅,优先配置防灾设施。在文物古迹中,要严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动。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关于文物古迹保护工程规定有:

(1)保护工程是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和相关环境进行整治的技术措施。对文物古迹的修缮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四类工程。每一项工程都应当有明确的针对性和预期的效果。所有技术措施都应当记入档案保存。

(2)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

(3)防护加固是为防止文物古迹损伤而采取的加固措施。所有的措施都不得对原有实物造成损伤,并尽可能保持原有的环境特征。新增加的构筑物应朴素实用,尽量淡化外观。保护性建筑兼作陈列馆、博物馆的,应首先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

(4)现状修整是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增添新构件,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归整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的部分,清除无价值的近代添加物等。修整中清除和补配的部分应保留详细的记录。

(5)重点修复是保护工程中对原物干预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恢复结构的稳定状态,增加必要的加固结构,修补损坏的构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经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期不再修缮。修复工程应当尽量多保存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的痕迹,恢复的部分应以现存实物为依据。附属的文物在有可能遭受损伤的情况下才允许拆卸,并在修复后按原状归安。经核准易地保护的工程也属此类。

(6)原址重建是保护工程中极特殊的个别措施。核准在原址重建时,首先应保护现存遗址不受损伤。重建应有直接的证据,不允许违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观设计。

(7)环境治理是防止外力损伤,展示文物原状,保障合理利用的综合措施。治理的主要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灾害和有损景观的建筑杂物,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损伤,营造为公众服务及保障安全的设施和绿化。服务性建筑应远离文物主体,展陈、游览设施应统一设计安置。绿化应尽可能恢复历史状态,避免出现现代园林手法,并防止因绿化而损害文物。

(8)经过发掘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一般情况下,在取得研究所需资料后应回填保护,并防止盗掘。特殊情况核准露明保护的,应严格保护现状,除日常保养外尽量少加干预。无条件原址保存的构件,才允许易地保护。

四、历史文化名镇分区保护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二届会议于年12月11日在巴黎通过的《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对通过划区列出保护名录做了规定:

(1)景观区“通过划区”列入保护目录。

(2)已列入保护目录的区域内,当艺术特征为头等重要时,列入保护目录应包括:控制土地,遵循美学要求——包括材料的使用、颜色以及高度标准,采取预防措施以消除因筑坝和采石所造成的动土影响,制定管理树木砍伐的法规等。

(3)“通过划区”列出的目录应予以公布,并应制订和公布为保护己列入目录的景观所应遵守的一般规则。

(4)“通过划区”列出保护目录,不应涉及赔偿费的支付。

五、建立历史文化名镇景观、遗址等保护名录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二届会议于年12月11日在巴黎通过的《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对列出零散遗址保护目录作为一种景观和遗址保护的方法做了一定的规定:

(1)对无论位于自然中还是位于城市内的零散小遗址,连同一具有特殊意义的景观的各个部分,均应列出保护目录。对景色优美的地区,以及著名古迹周围的地区和建筑物,也应列出保护目录。凡列入保护目录的每一个遗址、地区和建筑物都须经特别行政决定并及时通知其所有者。列入保护目录应意味着未经保护遗址的主管当局许可,禁止其所有者毁坏遗址,或改变其状况或外观。

(2)当得到此种许可,应同时附有保护遗址所需的一切条件。但对于正常的农业活动以及建筑物的正常维修无需此种许可。

(3)有关当局的征用以及在一列入保护目录的遗址内进行公共工程应征得负责该遗址保护的主管当局的同意。按规定,在列入保护目录的遗址内任何人不应获得可能改变该遗址特征或外观的权利。未经主管当局的同意,该遗址所有者不应通过签订协议授权他人。

(4)制定保护目录应包括禁止一切形式的对地面、空气或水的污染,同样,采矿也须经过特别许可。

(5)在列入保护目录的地区内及其邻近地带应禁止张贴任何广告,或者仅限于负责保护遗址的主管当局所指定的特定区域。

(6)在列入保护目录的遗址内宿营原则上应予以回绝,或者仅限于负责主管当局所确定的地区,并应接受其检查。

(7)遗址列入保护目录可以使遗址所有者有权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的和确切的损失要求赔偿。

六、历史文化名镇真实性的保护

年体现《威尼斯宪章》精神的《奈良宣言》(全名《奈良真实性宣言》),强调的正是《威尼斯宪章》的“多样性”,和与之密切相连的“多样性”:“真实性是文化遗址价值的基本特征,对真实性的了解是进行文化遗址科学研究的基础”;“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其环境。任何地方,凡传统的环境还存在,就必须保护”。“文化和遗址的多样性是我们这个世界不可取代的精神资源和全人类的智慧财富”;“文化和遗址的多样性是跨时空存在的,需要得到各种文化和信仰的尊重”。《奈良宣言》在强调保护文物古迹真实性的同时肯定了保护方法的多样性。

《奈良宣言》中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价值和真实性的规定有:

(1)保护一切形式和任何历史阶段的文化遗产是保护根植于遗产中的文化价值。我们能否理解这种价值部分地取决于表达这种价值的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可信。了解这些与文化遗址的原始特征有关的信息源,并理解其中的意义是评价遗址真实性的基础。

(2)从这个意义及威尼斯宪章的精神上看,真实性是文化遗址价值的基本特质,对真实性的了解是所有关于文化遗址科学研究的基础,也是保护及修复规划和上报世界遗址协会或列入其它遗址名录的基础。

(3)所有关于文化遗产价值及其相关信息资料可信度的评判,各种文化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即使在同一文化中也存在不同看法,因而很难根据统一的标准评判别文化价值和真实性。另外,对所有文化的尊重又要求所有遗产必须根据其所属的文化背景进行评判。

(4)因此,最重要和最迫切的是与文化背景相关的真实性判断必须联系更大量的信息来源,包括形式和设计、材料和质地、用途和功能、传统和技艺、位置和设置、精神和感情,以及其它内外部因素。通过对上述各方面信息来源的利用可以对文化遗址从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的角度全面进行解读。

七、加强教育与培训: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系学校项目网络(ASPnet)发起了称为“年轻人参与世界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区域性世界遗产保护项目。年在挪威伯尔根举行的第一次世界遗产青年论坛,年5月在克罗地亚举行的第一次欧洲世界遗产青年论坛,年9月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举行的第一次非洲地区世界遗产青年论坛,年在中国北京举行的第一次亚太地区世界青年论坛等,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的建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门编写了相关教材━━《世界遗产与青年人》。各国应大力支持世界遗产青年教育,制定本国的行动纲领,提出具体的目标和措施,作为本国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的行动指南。

年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中国苏州闭幕,会议发表了《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该宣言中规定:

(1)鼓励更多的学校将世界遗产教育列入教学计划,设置相关课程,普及遗产知识。

(2)继续举办国际、国家及地区论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书刊、网络等媒体进行遗产教育。

(3)对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进行监测和评估,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4)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应该围绕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开展工作。同时,帮助欠发达地区建立起教育机制,使全世界的青少年都能够接受世界遗产教育。

(5)落实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需要必要的经费,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作出具体的财政承诺也十分重要。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中规定:对一切与保护有关的专业应提供专门培训。《保护和发展历史城市国际合作苏州宣言》中规定:制定提高公众认识和教育的计划,以便在遗产保护中能够征得当地居民的意见,并能使其充分参与这项工作。

《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

(1)教育活动应在校内、外进行,以激发与培养公众对景观和遗址的尊重,宣传为确保对名胜和古迹的保护所制订的规章。

(2)受委托承担这项任务的学校教员应在中、高等院校接受专门课程的特殊培训。

(3)各成员因也应促进现有博物馆的工作,以加强它们为此业已开展的教育活动,并应考虑建立专门博物馆,或在现有博物馆内设立专门部门的可能性,以便研究和展示特定地区的自然和文化风貌。

(4)校外公共教育应是新闻界、保护景观和遗址或保护自然的私人组织、有关旅游机构以及青年或大众教育组织的任务。

(5)各成员国应促进公共教育,并通过提供物资援助和通过让从事教育任务的学会、机构和组织以及普通教育工作者利用适当宣传媒介,例如:电影、广播和电视节目,永久性、临时性或流动性展览材料,以及适合于广泛传播并专为教育界设计的手册和书籍,促进它们的工作,还可以通过报刊、杂志以及地方期刊进行广泛宣传。

(6)各种国内、国际“节日”、竞赛和类似活动应专门用于鼓励对自然或人工景观和遗址的鉴赏,从而引导民众注意这样一个事实: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对社区而言至关重要。

《西安宣言》中规定要鼓励进行专业培训、展陈、社区教育和公众意识的培养,以此支持各种合作和知识的分享,促进保护目标的实现,提高保护手段、管理计划及其他相关手段的效率。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中规定:

(1)为了提高所需技术工人和手工艺者的工作水平,并鼓励全体民众认识到保护的必要性并参予保护工作,各成员国应根据其立法和宪法权限,采取以下措施。

(2)各成员国和有关团体应鼓励系统地学习和研究:城市规划中有关历史地区及其环境方面;各级保护和规划之间的相互联系;适用于历史地区的保护方法;材料的改变;现代技术在保护工作中的运用;与保护不可分割的工艺技术。

(3)应采用并与上述问题有关的并包括实习培训期的专门教育。另外,至关重要的是鼓励培养专门从事保护历史地区,包括其周围的空间地带的专业技术工人和手工艺者。此外,还有必要振兴受工业化进程破坏的工艺本身。在这方面有关机构有必要与专门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如在罗马的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博物馆协会。

(4)对地方在历史地区保护方面发展中所需行政人员的教育,应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长远计划由有关当局提供资金并进行指导。

(5)应通过校外和大学教育,以及通过诸如书籍、报刊、电视、广播、电影和巡回展览等信息媒介增强对保护工作必要性的认识。还应提供不仅有关美学而且有关社会和经济得益于进展良好的保护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的政策方面的、全面明确的信息。这种信息应在私人和政府专门机构以及一般民众中广为传播,以使他们知道为什么以及怎样才能按此方法改善他们的环境。

(6)对历史地区的研究应包括在各级教育之中,特别是在历史教学中,以便反复向青年人灌输理解和尊重昔日成就,并说明这些遗产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这种教育应广泛利用视听媒介及参观历史建筑群的方法。

(7)为了帮助那些想了解历史地区的青年人和成年人,应加强教师和导游的进修课程以及对教师的培训。

《乡土建筑遗产宪章》中规定“为了维护乡土建筑的文化价值,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团体和组织必须强调以下几点:

(1)为从事保护工作的人员提供有关乡土遗产的教育项目;(2)为协助社区维护传统建筑系统,材料和工艺的培训项目;(3)为推动公众,特别是年轻一代,对乡土遗产的认识的信息项目;(4)用于专业技术与经验交流的地区性乡土建筑网络。

八、历史文化名镇道路建设问题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中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历史城镇和城区内的交通必须加以控制,必须划定停车场,以免损坏其历史建筑物及其环境。

(2)城市或区域规划中作出修建主要公路的规定时,这些公路不得穿过历史城镇或城区,但应改进接近它们的交通。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中规定:

(1)各成员国应鼓励并帮助地方当局寻求解决大多数历史建筑群中所存在的一方面机动交通另一方面建筑规模以及建筑质量之间的矛盾的方法。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并鼓励步行,应特别重视设置和开放既便于步行、服务通行又便于公共交通的外围乃至中央停车场和道路系统。许多诸如在地下铺设电线和其它电缆的修复工程,如果单独实施耗资过大,可以简单而经济地与道路系统的发展相结合。

(2)各成员国及有关团体应通过禁止在历史地区附近建立有害工业,并通过采取预防措施消除由机器和车辆所带来的噪音、振动和颤动的破坏性影响,保护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免受由于某种技术发展,特别是各种形式的污染所造成的日益严重的环境损害。另外还应做出规定,采取措施消除因旅游业的过分开发而造成的危害。

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立法与行政措施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中规定:

(1)保护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的总政策之适用应基于对各国整体有效的原则。各成员国应修改现有规定,或必要时,制定新的法律和规章以便参照本章及下列章节所述之规定,确保对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它们应鼓励修改或采取地区或地方措施以确保此种保护。有关城镇和地区规划以及住宅政策的法律应予以审议,以便使它们与有关保护建筑遗产的法律相协调、相结合。

(2)关于保护历史地区的制度的规定应确立关于制订必要的计划和文件的一般原则,特别是:适用于保护地区及其周围环境的一般条件和限制;关于为保护和提供公共服务而制定的计划和行动说明;将要进行的维护工作并为此指派负责人;适用于城市规划,再开发以及农村土地管理的区域;指派负责审批任何在保护范围内的修复、改动、新建或拆除的机构;保护计划得到资金并得以实施的方式。

(3)原则上,这些法律也应包括旨在防止违反保护法的规定,以及防止在保护地区内财产价值的投机性上涨的规定,这一上涨可能危及为整个社会利益而计划的保护和维修。这些规定可以包括提供影响建筑用地价格之方法的城市规划措施,例如:设立邻里区或制定较小型的开发计划,授予公共机构优先购买权、在所有人不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修复或自动干预之目的实行强制购买。这些规定可以确定有效的惩罚,如:暂停活动、强制修复和适当的罚款。

(4)个人和公共当局有义务遵守保护措施。然而,也应对武断的或不公正的决定提供上诉的机制。

(5)有关建立公共和私人机构以及公共和私人工程项目的规定应与保护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的规定相适应。

(6)有关贫民区的房产和街区以及有补贴住宅之建设的规定,尤其应本着符合并有助于保护政策的目的予以制订或修改。因此,应拟定并调整已付补贴的计划,以便专门通过修复古建筑推动有补贴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设的发展。在任何情况下,一切拆除应仅限于没有历史或建筑价值的建筑物,并对所涉及的补贴应谨慎予以控制。另外,应将专用于补贴住宅建设的基金拨出一部分,用于旧建筑的修复。

(7)有关建筑物和土地的保护措施的法律后果应予以公开并由主管官方机构作出记录。

(8)考虑到各国的具体条件以及各个国家、地区和地方当局的责任划分,下列原则应构成保护机制运行的基础:

①应设有一个负责确保长期协调一切有关部门,如国家、地区和地方公共部门或私人团体的权力机构;

②跨学科小组一旦完成了事先一切必要的科学研究后,应立即制订保护计划和文件,这些跨学科小组特别应由以下人员组成:保护和修复专家,包括艺术史学家;建筑师和城市规划师;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生态学家和风景建筑师;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专家;并且更广泛地说,所有涉及历史地区保护和发展学科方面的专家;

③这些机构应在传播有关民众的意见和组织他们积极参予方面起带头作用;

④保护计划和文件应由法定机构批准;

⑤负责实施保护规定和规划的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公共当局应配有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充分的技术、行政管理和财政来源。

第二部分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对象、范围与方法一、周庄古镇对古镇保护范围、对象与房屋保护的一些规定

(一)规划范围

周庄镇规划控制区范围为周庄镇钯水港以南地域,面积约为1.30km2,其中已建成区面积约为0.47km2。古镇区保护规划范围为东起银子浜、南至南湖,西到白蚬湖,北抵全功路,面积约为0.24km2。古镇区重点地段整治规划范围为沿街沿河重点风貌地段,面积约0.06km2。根据《周庄镇区总体规划》(年),周庄古镇区功能以旅游、商贸服务、生活居住为主,集中体现古镇传统风貌和水乡特色。古镇区保护详细规划以保护古镇风貌,整治历史环境,提高旅游质量,改善居住环境为目标,协调保护与更新改造、旅游开发与改善居民生活的关系。《周庄镇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周庄古镇保护暂行办法若干规定》中规定:古镇重点保护区是指:西至油车漾、寺前港;北至后港街北、蚬江街西各壹佰米;东至北市街、银子浜、箬泾河东壹佰米;南至南湖、新开河0.24平方公里的范围。缓冲区指:急水港大桥以南除东垞及重点保护区外的0.23平方公里的范围。旅游配套区指:大桥路以及大桥以南除0.47平km2以外的所有区域。

保护古镇的宗旨:继承和保护祖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独具特色的反映明、清、民国初年浓郁江南水乡风情的凤貌景观,使周庄古镇保护和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加和谐,并使周庄古镇早日列入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二)规划对象

重点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独具特色的明、清、民国初年浓郁的江南水乡风情的风貌景观,充分挖掘古镇文化内涵。其内容包括各级文物点、古镇风貌和空间格局的保护以及古镇区各级保护范围划定,古镇区建筑高度控制,古镇传统文化的继承与传统经济的发展等。

《周庄镇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周庄古镇保护暂行办法若干规定》中规定:周庄辖区内的所有古建筑、历史遗址、纪念性建(构)筑物、古墓葬、石刻、石碑、古树名木等文物都应重点加以保护。保护框架由自然环境要素、人工环境要素、人文环境要素等部分组成。自然环境要素指有特征的地貌和自然景观,包括地理条件和气候、物候条件,重点是周庄以水为主体的自然环境特征;人工环境要素指对周庄以河道为骨架,因水成街,因水成市的空间格局和传统民居、特色街市以及各类文物点等人工创建的物质环境特征;人文环境要素指居民的社会活动、生活习俗、生活情趣、文化艺术等方面形成的人文环境特征。

保护框架结构分节点、轴线、区域三部分,通过它们相互间的有机关系构成城市的景观特色。节点为人们感觉和识别城镇空间的重要参照物,指对江湖、寺观、民居、茶楼、街市、古桥、古井、古木、牌坊等的保护;轴线为组织城市生活的主要道路,亦是展示古镇特色的主要通道,指对水乡特色风貌轴、特色街道商业轴与古宅民居旅游轴的开发和保护;区域指对周庄不同风貌地段的整治、开发和保护。

保护框架主题:

(1)江南典型水乡之镇--以保护周庄古镇“小桥、流水、人家”和恢复整理“周庄八景”为主的自然景观风貌的保护。

(2)明清繁华贸易之镇--以保护各级已公布和待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特色的历史地段或街区,利用和再现历史风貌为主的历史景观风貌的保护。

(3)文人雅士寄寓之镇--以保护及再现名人寓居或留连之所,挖掘古镇文化内涵为主的历史景观风貌的保护。

(4)民风淳朴生活之镇--以保护古镇原有街坊格局,体现居民生活情趣,体现民俗生活氛围,弘扬传统艺术文化为主的文化民俗风貌的保护。

表1 周庄古镇内外水系分布(湖泊)

名称

位置

面积

特色

太师淀

古镇以北1公里处

共有亩(公顷)水面

烟波浩渺,湖水十分清澄。相传原是南宋宰相贾似道之宅田,年,退田还湖。已初步建成太师淀风景区据清《周庄镇志》记载:“太师淀袤五里,广三里,相传为宋贾似道田庄,淹没成湖。水浅时见有古井数口,想亦人居稠密之所,茫茫烟水,仿佛澄湖,令人深觉沧桑之感。”

急水荡(又名和尚渠、北白荡)

西起急水江桥下,东南至拷栳湾

公顷

为急水江广阔之处,是周庄重要水源处。

南湖

(又名张矢鱼湖)周庄镇南周庄

占20公顷

环境幽静,湖水清洌,西晋文学家张翰和唐代文学家陆龟蒙和刘禹锡都曾寓居湖边,垂钓于此。

白蚬湖

周庄镇西北

公顷

俗称白蚬江,因江中盛产白蚬而得名。每晚渔船归来,在江畔抛锚泊船,晾网卖鱼,唱起小曲,一派“渔舟唱晚”的情调。

(三)对古镇房屋建筑保护的一些规定

《周庄镇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周庄古镇保护暂行办法若干规定》中规定:

(1)周庄古镇重点保护区内的危旧房修理、后建房立面改造、室内外装修、道路桥梁维修、环境整治均属管理范围。

(2)凡在古镇重点保护区、缓冲区及旅游配套控制区内申请建、修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旧房修理、后建房立面改造、室内外装修、开窗、开门等同样受《周庄古镇保护暂行办法》管理、制约。报批需出具原房屋产权证书、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不得进入市场,不准翻、扩建。

(3)古镇重点保护区内,沿河、沿街原则上不得翻建房屋,经质监部门鉴定,实属危房的,按《周庄古镇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手续报批,经审核同意后,按《周庄古镇保护详细规划》及“四原原则”:原环境、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进行修理,体现原真性。

(4)报批程序:本人申请,居委(村委会)把关;古保办、建设管理所、国土管理所等有关部门现场踏看核实初审;符合条件及有关规定的报送镇政府审核后,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管理所接到批准回复后,通知古保办及建、修房户办理施工相关手续。

(5)古镇重点保护区内的房屋修理指该区域内所有建筑的大、中、小修理,立面改造、沿街房的室内外装修、外观立面附着物的设置、外墙涂饰、粉刷、空调、遮阳及其它设备的安装,门窗、气窗开设,地面、踏步、阶沿、店板、店牌、灯光布置等的修理、更换、重设、交叉等涉及房屋上的一切活动。

(6)翻建房屋、沿街店面收取基础设施费50元/m2;非沿街私人房屋收取基础设施费20元/m2。如上级文件规定有改变收费额度,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为确保所报批的建(修)项目符合古镇保护规定和建筑风格的要求,建(修)单位及个人施工前必须缴纳保证金元/m2。包括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维修、立面、屋顶改造,室内外装修等。不足10m2的交纳0元。收取的保证金,待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全额退回。古镇区内土地按照有偿使用的办法执行。有关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收取。古镇区内的空闲地原则不作为建筑用地,应作为绿化、公用设施用地,保障古镇区有较完整配套的公用设施及绿地。

(7)施工中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沿街沿河空地,确保文明施工、旅游路线的畅通。施工单位或个人当天发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天清理干净。垃圾出运地点指定为肖田湖垃圾堆埋场。否则由主管部门委托专业队伍给予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建房户个人负责交纳或在保证金中代扣。

(8)古镇区旧房、危房的修理由本人申请,所在村、居委会核实,报古镇保护办公室现场踏看,如确需修理的,经初审后,由建设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报镇政府批准(市级以上的文保单位的修理.必须同时征得批准单位的批准),由古镇保护办公室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方可施工。

(9)古镇区的沿街、河、弄、路及视线可及范围内危房的翻、修、改、扩建大修理等必须遵循以明、清建筑格局为蓝本,以古建技术、古建材料、古建风格为依据,做到古建的式样,即“粉墙黛瓦,椽望出檐,花边滴水,打水搁栅,裙风板、花格木窗、和合窗、落地长窗、古屋脊等要素。翻建房屋层高一层不得超过2.7m,二层不得超过5.4m。

(10)沿街房严禁增开店面,对不符合古镇要求的店面整改,均须用木店板、摇杆门、上下木门槛,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店板沟等。

(11)古镇区内私有房屋的维修,由产权人自行出资,但必须符合维修要求。有保护价值并能按保护要求进行翻修的,政府将给予适当的贴补。

(12)周庄镇规划建设管理、国土管理、古镇保护等专管部门,对已批准建(修)房施工的单位或个人要实行严格管理。施工前,应到现场踏看,按照定位规范施工现场,指定建材堆放场地,检查所用材料是否符合古镇保护要求,督促施工方做好安全施工措施。施工中,每日二次到现场督查:查是否按审批要求施工;查材料、垃圾是否按要求堆放与清理;查建房产生的噪声、污染是否妨碍日常生活及正常旅游秩序;查有无违章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直至符合规定。施工后期,应检查整体工程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剩余材料、垃圾是否符合堆放及清理要求;道路、驳岸、绿化、环境、邻里是否有损坏现象;整体风貌是否协调;如有不协调、不符合要求应及时督促施工方、户主及时修复处理,直至完全符合古镇保护要求。

(13)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批复,严禁少批多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4)租赁公房的用户,发现房屋破损渗漏、掉棱、梁椽折断、主构件倾斜、墙面脱落、倒墙、门窗腐烂脱落危险等现象应及时报修。负责房屋修缮的人员,应当定期勘查所辖区公房,做好期查、月检制度。掌握房屋的完好程度,发现损坏应严格按照古镇保护要求及时修理。修理资料及时归档。

(15)在暴风、雷雨、雪天、洪水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应及早做好防范工作.应由建管所、古保办等相关部门设立应急预案,做到平险结合,有备无患。发现房屋险情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6)古镇区内的公私房屋及构筑物,不得私自改变用途、结构,不得私自开设门窗。一旦发现,需立即恢复,恢复原貌的一切费用及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及产权人自负。

(17)公房管理人员及修缮人员在修缮房屋时,应保质量,保安全。施工前、中、后要随时征求用户对修缮的意见。

(18)公、私房屋须实行确权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凡买卖、继承、划拨、转让、合并、裁决、扩建、交换、赠与、析产等必须按规定在90日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凡房屋坐落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改变、房屋面积变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均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9)房产管理、登记发证收费,按照昆山市房地产管理处昆房管()1号文件规定执行。(20)严格按照公、私房屋管理规定。实行租赁注册备案制度和签订租赁协议制度。

二、同里古镇对保护对象与范围的一些规定

同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区面积为0.km2,区内受保护的明清建筑约有4万m2,占古镇保护区建筑面积的37%。重点保护的建筑有33处,遗址遗迹5处,保护桥梁31处。

保护对象及其保护范围:

1.保护范围的确定考虑建筑与城镇并重,城镇与其所处自然环境并重,构筑包含建筑、城镇与外围自然风景三大部分的整体保护框架。

2.各级文物保护与控制单位:指古镇内现有的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镇级文物控制单位,其绝对保护区范围以其现存四至范围为准。

3.控制性保护古建筑:现存质量较好,形制完整,在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建筑和建筑群,其保护范围以其现存四至范围为准。

4.主要遗址和遗迹:指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重要建筑及构筑物的现存地。

5.各级文物保护与控制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指各级文物保护控制单位四至界线以外10至20米范围内的区域,即各级文物保护及控制单位周边的一组建筑。

6.重要河街两侧:指镇区内河道沿岸一幢房屋进深范围内的区域,以及中川路、铁匠弄、仓场弄、穿心弄、石皮弄等道路沿街两侧一幢房屋进深范围内的区域。

7.主要的景观界面:指重要的开放空间周边以及主要的景观视廊所及的建筑界面。

8.一般传统建筑区:指古镇规划保护区界内除文保单位、遗址和遗迹、历史建筑、河街及文物周边地区以外的传统民居密集地区。

9.古镇规划保护区界:此范围包含了同里古镇清末民初的镇区建成范围及出入镇区的主要河道两侧的景观范围。

10.城镇建设可发展用地范围:指古镇规划保护区界以外,松北公路沿线以南25m,同里湖西岸岸线以西m的镇区允许扩展的最大用地边界。

11.外围自然环境景观控制区:古镇规划保护区及城镇建设可发展用地范围外需要严格控制的自然生态和自然风景区域。

12.建设缓冲区:指外围自然环境景观控制区西侧界线以西m范围。

13.古镇区主要出入口:陆路主要出入口为古镇保护区南侧按松北公路的中川路;水路主要出入口包括了入古镇保护区的东西向河流上元港和后港,以及出入古镇保护区的南北向河流东埭港和庙浜。城镇建设可发展用地范围、外围自然环境景观控制区和建设缓冲区均是古镇保护区的环境协调区。

14.本次规划界定的古镇规划保护区界对应于年同里镇总体规划中历史名镇保护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保护区界,且有所扩大。主要变化是年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南、北、东侧界限均以古镇区该三侧的河流为界。为更好地协调古镇保护区边界两侧的城镇景观,将保护区界扩大至该三侧河流对岸一户住宅的进深,同时由于北侧后港对岸的建筑普遍保持着较为完整的传统形制,且包含古镇主要遗迹之一——梅山、市级文物保护建筑天放楼和红楼、镇级文物控制单位庆善堂,因而扩展的范围为包含这些地区的民居建筑群;保护区的西侧界限与年总体规划中重点保护区的西侧界限基本保持一致。另外,为更有效地控制古镇出入口的环境景观,将出入镇区的主要水路和陆路出入口两侧的景观范围也纳入古镇保护区范围。

三、南浔古镇对保护对象与范围的一些规定

(一)保护启动的早

年起,南浔镇逐步停止在古镇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通过2次文物普查,对全镇30多处文物遗产初步建立了管理档案。年,根据南浔镇总体规划,委托上海同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编制了《南浔古镇保护规划》,确定了2km2的古镇保护范围,制订了分步实施方案。先后对小莲庄、藏书楼、张石铭旧居、张静江故居、百间楼部分地段、商会旧址、丝业会馆以及9座古桥开展了重点修复。对被部分工厂、学校、医院等单位租用、占用的传统民居、园林古迹和不相协调的建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清理和搬迁工作。同时搞好卫生保洁和镇区绿化,整治周边环境,使古镇风貌得以延续和发展。

(二)保护式的开发

在南浔古镇的保护性开发过程中,“严格保护”始终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为配合项目推进,年年初,南浔文物保护管理所对文物资源专项普查,在古镇范围内又新发现48处较有价值的优秀历史建筑,其中27处拟公布为“区级文保点”。依据原有城市规划和保护规划进行的主出入口拆迁中,南浔除组织文保、古建筑专家对地块建筑、水系、街巷等细致察看,确认保护对象,还对需拆迁房屋拍照建档。拆迁过程中,他们聘请原小莲庄文保所所长刘以芳现场跟踪,一旦发现有价值房屋或建筑构件,及时报告。可拆可不拆的老建筑一律不拆,树木一棵不动。通利桥下仅存的一进桂宅、医院内章牧师旧宅等都因此得以保留。

南浔古镇保护利用项目是湖州市重中之重项目和南浔区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资23亿,包括新开河工程、晶街工程、国际度假中心、古镇立面修复工程第一、二期等几个子项目。自年建设以来,各项工程积极有序推进。

一是国际度假中心已奠基。下一步将督促业主抓紧完成由SRSS建筑师事务所负责对前期两家(SRSS、GRAFT)设计事务所各自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整合;落实奠基方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各项工作,力争在年底开工建设。

二是新开河工程已完成土地招拍,初步设计通过会审,下步按预计进度计划进行项目实施的前期筹备工作。

三是晶街工程已完成土地招拍并按计划进入初步设计阶段,方案正在进一步优化整合设计中,相关配套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四是古镇立面修复工程第二期——张石铭旧宅南侧古建筑的立面修复工程正在有条不紊地修复中。

五是南浔古镇保护性项目之一的主出入口——象门街已竣工并投入运行中。

年南浔古镇管理委员会与古镇保护与开发公司与上海博大集团解约后,加大了对南浔古镇的保护与开发力度,并成功创建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浙江省级旅游度假区。

四、西塘古镇对保护对象、范围与方法

(一)开发式的保护

西塘古镇保护走的是开发式的保护之路,将古镇特有的传统遗存保护下来并展示给游客。传统遗存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价值,同时也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旅游开发不仅能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西塘古镇保护的价值,而且能够给古镇保护带来资金支持。

近年来,西塘镇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加大投入力度,先后投资近亿元,开展了以保护古建风貌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综合整治工作,并于年成功创建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

一是市河清淤和驳岸维修工程。年,组织人工筑坝拦河,把流经古镇区的河道进行了彻底的清淤,保证河道的畅通和水质的改善。—年又对古镇区内米长的驳岸进行大规模维修、整理。

二是古桥维修工程。年以来,共对文革中被拆除或损坏的11座古桥进行了修复或整治。

三是千米廊棚修缮工程。通过对朝南埭、小桐街、塔湾街、北栅街、椿作埭、鱼行埭等沿河廊棚的维修,使西塘古镇独有的传统风貌特色得以原汁原味的保存。

四是街巷景观整治工程。年以来,先后对朝南埭、北栅街等9条街巷的沿街立面、路面等景观风貌进行了整治,将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三线全部入地,并增设污水管道为街区居民享用现代卫生设施提供了良好条件,使古街风貌和居民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观。

五是传统建筑维修工程。西塘古镇先后请上海同济大学、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对传统建筑进行了维修整治。在维修过程中,西塘古镇坚持“修旧如初,以存其真”的原则,聘请专家、行家作指导,选择具有古建筑修缮专长的施工队伍,采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等,使传统建筑的原真性、完整性得到了切实保护。

(二)以民众和各式的媒体为载体,宣传古镇保护的重要历史价值.

一直以来,西塘古镇通过多种宣传媒介,包括定期向古镇每户居民、企事业单位编发《古镇保护与开发简报》等,广泛向古镇居民和广大游客宣传西塘古镇的重要价值和丰富资源,帮助居民和游客增加对古镇历史文化价值的了解,增强作为一个古镇居民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从而提高居民和游客热爱西塘古镇、保护西塘古镇的自觉性。

在对外宣传中,也重点突出西塘古镇保护。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等各种媒体,宣传保护古镇,珍惜古镇的重要性和相应的途径。从而在舆论上,赢得广大民众和游客以及各级政府对古镇保护的支持。在社会上也引起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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